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

发布日期:2018-11-26 16:11:29  来源:经济带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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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2014年1月,《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发展总体规划(2013-2030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发改委审核印发,正式上升为省级发展战略。根据发展总体规划,合作区战略定位为打造成为发达地区先进生产力向外辐射的承接地、区域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和全省食品加工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为“近期五年打基础、中期八年初建成、远期十八年大发展”。

  合作区起步区规划面积约10平方公里,是我们目前发展工业的重点区域。按照“高起点定位、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规划建设,其中:A区将重点发展一般工业制造业,拟引进一批工业企业集聚发展;B区将重点打造成为以食品加工为主、生物医药为辅的食品产业园区,使之成为粤西北地区食品加工后勤保障基地、食品加工行业聚集发展平台、食品生产经营规范和安全放心的典范。

  目前,合作区起步区已开发土地1万多亩并全部完成“三通一平”,完全可满足入园企业需求,累计引进企业75家,总投资107.16亿元,其中已建成投产项目18个。现有3000多亩工业用地储备能为企业提供充足的工业用地,入园企业除了可以享受省级工业园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

  怀集汇清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富盈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广东华辰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肇庆世纪钜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怀集县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怀集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怀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吸引更多优质工业项目落户我县,促进合作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早日实现建设成为肇庆城市副中心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新引进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鼓励类产业、符合《关于印发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投资负面清单的通知》(怀府〔2015〕2号)入园标准要求等,自本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通过怀集县工业项目准入评审委员会入园评审且正式落地的所有新项目,主要以食品加工、生物医药项目为主,包括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项目,不含原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

  第二章  奖励对象的认定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奖励对象为招商引资项目具体引荐人或团队(以下简称“引荐人”),即通过各种渠道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项目)引荐到我县,配合我县进行项目的洽谈引进并最终使得项目落户我县的国(境)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团队和个人等。

  第五条  怀集县各单位、各镇(乡)和公职人员不能作为引荐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若引荐人在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项目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取消引荐人资格;对于项目没有引荐人的,不另外追认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由基础奖励金和追加奖励金两大类构成,基础奖励金由以下两项构成:

  (一)签订购地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地(完成项目立项、报建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开始主体工程动工)的,奖励引荐人6万元(税前,下同);

  (二)项目落地后一年内投产并产生增值税,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含2000万元,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数计算,不含购地款,下同),奖励引荐人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引荐人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奖励引荐人30万元。

  第八条  引荐人除获得以上基础奖励外,同时可根据项目入园评审时提供的原始材料、其他可证明项目质量的相关材料,按照以下标准获得追加奖励(扶持):

  (一)入园项目属于食品加工或生物医药类企业,且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2万元;

  (二)入园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4万元;

  (三)入园项目属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4万元;

  (四)入园项目拥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发“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中国名牌产品”、国家科技部认定“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国家有关部委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格的,每拥有一项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4万元;

  (五)入园项目拥有2项(含2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2万元,10项(含10项)以上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3万元,20项(含20项)以上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4万元;

  (六)项目投资人自身拥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每拥有一项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3万元;

  (七)入园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或全资子公司)的,在项目落地后追加奖励引荐人10万元。

  第九条  引荐人对于其所成功引荐的单个入园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奖励的金额外,对于特别优秀、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巨大的(投资规模、创税贡献及产业带动能力等方面)项目,由项目引荐人提出书面特别申请(明确提出申请奖励额度),由县招商局报县委、县政府专题审议。

  第四章  奖励金的申请及兑付

  第十条  引荐人在招商项目开始联络时,应先到怀集县招商局登记备案,并经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引荐人和项目单位须在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各款要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怀集县招商局提供申请资料,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提供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引荐团队引荐的项目,需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所引荐项目在我县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立项批文、项目用地使用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消防登记备案、环保核准证明和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有证明项目资质的相关材料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受理申请材料并经怀集县招商引资评审委员会各相关单位初审后,制定项目奖励方案并征求引荐人意见,引荐人对项目奖励方案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向县招商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认可项目奖励方案。

  第十三条  县招商局确定项目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将资金划拨到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负责奖励金的兑付工作。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招商局书面通知引荐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引荐人享受本办法奖励与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奖励政策不互斥。

  第十六条  对于引荐现代物流项目、电子商务项目、科研型项目、各类孵化器项目、各类专业交易中心(市场)型项目的,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税收、奖励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受奖励的引荐人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一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引荐人。若引荐人为法人单位或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团队,奖金分配比例由其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对项目的受奖引荐人存在争议的,奖励金待争议解决后发放。

  第十九条  通过造假、相互串通等手段,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领取的奖励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招商引资奖励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监察局及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时间为五年,实施过程中可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变化及实施情况等依法评估修订。

  管理部门

  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电话

  028-6242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