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服务业实现倍增,就业容量明显增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全州第三产业增加值达到900亿元以上,占GDP的比重明显提升,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达40%以上……2017年10月26日,红河州人民出台了《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梳理研究政策依据,推动改革创新,降低准入门槛,设立红河州服务业发展准入负面清单,引导、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红河州服务业发展市场;深入落实“先照后证”、“认缴制”等商事制度改革措施,巩固和拓展“五证合一”成果,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虚拟注册”,适度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经营范围核定、出资方式、分支机构登记等条件。
强化财税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整合服务业领域财政资金,加大对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州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用股权投资、产业基金等市场化融资手段支持服务业发展,抓紧设立服务经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用好用活产业引导基金政策,进一步加大州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浦发旅游基金对服务业项目策划实施、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领域的引导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推进扩围工作,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和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3万元(不含增值税)或季销售额9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企业,依法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和重点服务业,州级财政专项安排重点服务业奖励资金,对首次升入重点服务业,当期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内贸销售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州级财政安排内贸奖励资金,对全州现有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类行业分别排名前25名、销售额增速在15%以上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业每户给予4万元奖励。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提升服务业外向发展水平。强化边民互市市场建设,进一步拓展边境小额贸易,对一般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扶持区域电商龙头企业,筹建电子商务平台,对全州电子商务企业、基地、园区及公共服务中心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并在红河州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全州排名前列,增速超过15%的企业类、基地类、园区类和服务体系类主体,在执行省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由州级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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