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出台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扶持资金最高为100万

发布日期:2019-09-03 16:33:39  来源:经济带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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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德宏州出台了《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暂行办法》,旨在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股权激励先行先试工作,聚集高端资源,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型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芒市、瑞丽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创新型园区和高层次人才基地建设,

本《办法》指的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科技型企业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1、股权奖励,2、股权出售,3、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绩效奖励,增值权奖励)。

《办法》提出,以州财政股权激励专项经费为引导,推动大学、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创建人才特区环境,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构筑创新团队、提升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核心团队,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探索科技金融创新方式,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金融资本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公司。按照“采点实行,逐步完善”的试行工作方法,由点带面逐步推进。符合股权激励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均可按本《办法》执行。

实行股权激励的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技术先进,市场潜力大,产业化条件成熟,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企业产权明晰,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新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应包含个人和社会其他类型的投资资金。

根据高新技术人才的项目条件,由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人才约定股权激励支持方式和股份,在未来约定期限内,由指定的高新技术人才持有该部分股权。

州财政每年安排股权激励专项资金,州科技局以当年实际需要的金额专项请示州政府。股权激励资金的股份期权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扶持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试点企业、试点企业股东之间、试点企业与高新技术人才之间的相关协议中,要明确规定试点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标、成长目标和进度、吸纳社会投资资金的金额和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高新技术人才享有期权等相关条件及持股方式。

为鼓励试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产品市场发展前景、行业发展潜力和企业所处发展阶段,以试点企业实际运营的经济效益为基数,以协议的股份期权相应金额为限,设定不同的扶持实施梯度,扶持高新技术人才用于认购试点企业的现有股份或定向增发股份。

欲申请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须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对于拟参加试点的国有企业单位需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复后,方可列为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应当包括: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职工情况;激励对象范围、条件和方式;有关人员绩效考核和评价办法;有关股份管理,未来创新及治理提示计划,例外事项约定等。并附股东大会决议、试点企业与高新技术人才关于股权激励的协议等资料。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须与科技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协议规定企业最终获得资金扶持所须符合的条件、扶持方式等;并要求新创办或增资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资本金注入工作。

此外,鼓励高新技术人才所在企业到工业园区设立新公司,新公司愿意实施高新技术人才股权激励计划的,经报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同样适用本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人才,是指拥有产业化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符合工业园区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有志于将科研成果推向市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外归国和其他机构的具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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