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福州保税区建立于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地处中国福建省闽江下游北岸的福州马尾港内,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主要发挥港口优势和临近台湾的优势,是中国实行特殊政策,具有综合经济功能的特殊区域,是目前中国首推市场经济最充分,国内外市场衔接最紧密,按国际惯例办事最迅速的"关外境内"区域,成为东南沿海和台湾海峡西岸一个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区域功能先进、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型开放区域。
产业方向
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出口加工等为主。
现有企业
福州保税区宇展实业有限公司
福州保税区外代仓储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保税区联合石油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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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第一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
1.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2.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3.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视同进口。
第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1.企业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2.企业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三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符合出口条件的,视同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其税率及新办企业的减免优惠和计税标准方面,均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管理部门
福州保税区管委会
联系方式
028-62422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