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

发布日期:2019-09-06 13:03:58  来源:经济带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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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位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南部,与缅甸邻邦一河之隔,与缅北重镇九谷市隔河相望,总面积103平方公里,国境线长28.646公里,地处国道320线的终点。系我国陆路通往缅甸及东南亚国家的咽喉,国家一级口岸。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是16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之一。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1992年成立,规划面积为5平方公里,水、电、路、通讯、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好。功能定位是充分利用中缅两国原料和市场,可从事国贸、外贸、边贸、边贸加工、农业资源开发、国际经济劳动技术合作和旅游业的开发等。

  产业方向

  商贸物流服务产业、旅游文化产业,以生物制药、食品加工、天然气能源开发利用为重点的集群产业,汽车及零配件制造、生物医药及食品、旅游、现代仓储物流等。

  现有企业

  畹町边境经济贸易合作区环岛开发有限公司

  ......

  优惠政策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鼓励投资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德宏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州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对设在西部地区《2015年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即: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对入驻试验区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类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总额的40%)。

  第五条 政策叠加。在试验区范围内的,属于《西部大开发政策》中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征后所需缴纳的税额,可享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中的“五免五减半”优惠,即在15%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实行“五免五减半”;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金融

  (一)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瑞丽边贸银行(暂定名)。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在每县市分别设立一家村镇银行,到2018年实现全州每个县市设立一家村镇银行,符合条件的可在主要乡镇设立营业网点。支持证券、保险机构和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要素交易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民营保险、民营证券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投资入股或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二)加快芒市金融广场创新发展。对入驻金融广场的企业实行贡献与房租补贴的配套扶持,即凡入场企业当年实现注册资本综合税率(年度税收金额/注册资本金)达到或超过3%时,给予当年注册资本金1%的房租补贴,最多补贴三次。补贴资金由州和芒市政府各承担50%。

  (三)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营造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洼地。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免五减半”的政策,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各县市要加强税收征管,将政策执行到位,做到应收尽收,当免则免,不收过头税。

  (四)加大扶持力度。

  1.降低挂牌成本。

  (1)企业为挂牌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行政性规费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收取。

  (2)企业为挂牌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注册地县市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3)企业为挂牌将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股份制改制完成后,由州、县市财政按比例给予纳税人补贴。

  2.实施挂牌奖励。

  (1)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奖励人民币50万元(下同);企业完成资金募集且募集资金 80%以上用于当地发展的,按其募集到位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州财政和企业注册纳税地县市财政各承担50%。

  (2)企业在新三板交易市场挂牌后若转至创业板、中小板等成功上市(含境外上市),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加大项目扶持。

  (1)州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支持挂牌后备企业。

  (2)州发改、工信、科技等部门优先为挂牌后备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州内企业注册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源向拟挂牌上市企业流动。国土部门优先解决挂牌后备企业所需项目用地指标。

  (五)积极搭建融资平台。搭建企业与银行间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国有银行优势,帮助入驻德宏的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第七条 农业

  (一)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集约化、标准化、良种化、规模化优质原料基地。

  (二)培植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对生物特色产业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构建市场营销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直供直销、代理配送、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推进全州生物特色产业信息网络平台和“数字乡村”工程互联互通,并覆盖州、县、乡三级及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交易市场。

  (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被列为国家外贸出口重点支持的生物特色产业企业,州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物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五)创新资金扶持新机制。加大对生物特色产业的精准扶持,扶持生物特色产业的方式将下达任务调整为项目申报制,实行先建后补,每年投入一定生物特色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农业、科技、工信、林业等产业发展资金整合力度,资金主要用于:已发展生物产业基地的巩固、提质增效和新发展的生物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精深加工、品牌培育、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招商引资等贷款贴息补助;良种研发、试验示范、科技培训;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金融机构要把扶持生物特色产业发展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创新信贷品种,改进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生物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采取小额贷款、统贷、转贷等方式,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建立和完善生物特色产业发展贷款信用担保体系,支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以林权、土地、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

  (六)肉牛养殖。围绕肉牛养殖加工产业化龙头企业组建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立并执行规范的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社员利益联结机制,施行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对社员新增基础母牛(不含作为入社条件的10头基础母牛)给予一次性1000元/头的补助,补助资金按州县财政1︰1比例承担。”

  第八条 工业

  (一)凡国家没有禁止的工业投资领域,鼓励州内外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支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市场的外向型产业、省内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产业加快发展。对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适当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在资金、土地等要素配置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二)积极利用产业发展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工业发展。从2013年起,州级财政每年安排工业和信息化专项发展资金2000万元,之后每年按上年总额基数增长10%进行安排,用于进一步加大工业发展的投入。金融机构应加快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每年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工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用于支持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

  (三)纳入全州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兼并收购企业,涉及房地产权、矿权变更的,简化程序,免缴交易费,并依法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允许将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注入企业国有资本,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5年内资源评估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性转为企业资产后分年度缴纳。

  第九条 旅游文化

  (一)旅游项目以生态保护及生态修复等为主要内容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确保基本农田不减少、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可参照原地类进行管理。

  (二)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三)星级宾馆酒店及评级达标的经济型酒店、特色民居客栈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分别按定价标准和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

  第十条 对外贸易扶持政策

  (一)设立自治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培育进出口增长点,建设进出口基地、发展国际展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产品出口、培育出口品牌、境外投资、外经贸人才培训等方面。

  (二)加快外向型产业招商引资。

  对投资额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和内资1亿元以上的进出口加工制造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对引进当年在本地实现进出口实绩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向型企业,给予资金扶持;

  (三)实施自治州级进出口基地和进出口基地企业认定制度。对州级进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优先申办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进出口许可证和重要商品进出口配额及经营资质;优先安排外贸发展资金和出口退税;优先支持开展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对州级进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出口的本州产品,除享受我省出口本省产品奖励政策外,每出口5000万美元,再给予出口本州产品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 实行“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制度,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由州重点项目办公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人防办、州招商局、州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受理窗口。入驻德宏的企业向“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提交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后,除勘验、听证、公示、外调时间外,联审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州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本着规范有序、优化环境、减轻负担、适当减免的原则,在地方政府权限内免收或减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

  第十三条 凡是园区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在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成为企业高技能人才、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或技术带头人的人才,由州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到德宏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其子女就学可在德宏州范围内优先择校。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新建私宅、就医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房产、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章 土地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在德宏州内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扩建规模以上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土地价格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各县市最大的自主权,并以招、拍、挂形式出让,但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

  第十六条 对鼓励类产业项目及重点项目,生产用地经“一企一策”审定在用地项目招、拍、挂后给予相应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交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证书。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分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 园区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优先保障园区用地指标,确保50%以上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占比不得低于70%。

  第二十条 鼓励入园企业集约化发展。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属省级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其他工业园区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标准厂房。

  第六章 水、电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解释。

 管理部门

  畹町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联系方式

  0692-515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