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缓解园区企业融资难题

发布日期:2020-11-30 16:14:39  来源:经济带网  作者: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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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园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途是通过贷款损失补偿或风险分担的方式,对金融机构在园区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方面给予风险补偿。《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是指在园区注册、实际经营和缴纳税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园区各政府部门支持方向的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兴产业企业、各级领军人才企业、智能制造企业、工业互联网企业、服务贸易企业等。

《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指在园区注册,为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以及信誉良好、运行水平较高且具备行业资质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

《办法》涉及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园区各政府部门创新需求开发并纳入园区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各类政策性金融创新产品。

《办法》适用的金融机构、企业、金融创新产品均需在园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园易融”注册或上架。

企业融资用途需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风险补偿资金是对金融机构为园区企业开展信贷等金融服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园区各政府部门与银行类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贷款风险共担的方式,共同开发金融创新产品;经优选纳入的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创新产品。园区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企业融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分担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金融机构承担风险敞口比例不低于贷款本金的20%,产品放贷利率原则上不得高于最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最高不超过200BP。

(二)鼓励保险、担保类机构参与园区金融创新产品,对机构因园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相应业务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贴,单个机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其他非银金融机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开发金融产品,对优选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金融机构产生最终实际损失后,风险补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规则:

(一)单户企业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本金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单户企业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风险补偿总额以产品对应的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余额为限。单户金融机构年度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上年度末风险补偿覆盖产品贷款本金余额的10%(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按照当年度贷款本金余额的10%计算),上述两条就低不重复。

(三)专项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金融创新产品在贷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的20倍,当达到该倍数时,暂停对应的产品放贷。

(四)对金融创新产品设置风险补偿资金熔断机制。当金融创新产品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触发熔断:当单户合作金融机构年度金融创新产品逾期率超过30%时,暂停该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当金融创新产品整体逾期率超过15%时,暂停所有合作金融机构项下的所有金融创新产品业务;当专项补偿资金池余额低于30%时,暂停该专项资金池项下的所有产品业务。当触发熔断情况发生时,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及时向专项委员会通报,组织金融机构自查并进行核查,提出改进方案,报专项委员会同意后再行恢复。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规则

对于面向小微企业的小额金融创新产品(产品额度为500万及以下),风险补偿资金在产品贷款逾期30天后、列入不良之前,根据产品补偿比例进行前置补偿;对于大额金融创新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后置补偿,待追偿流程终结后,根据最终确认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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