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奖励补助政策对推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积极作用,2021年1月21日,福州市闽侯县出台了《闽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奖励补助政策(试行)》。
一、扶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闽侯县新获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对闽侯县新获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对闽侯县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四)对闽侯县新获评福建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对闽侯县新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行政村,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六)对闽侯县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闽侯县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对闽侯县新获评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新获评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八)对闽侯县新获评省级地质公园、省级观光工厂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评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对闽侯县新获评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二)对闽侯县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三)对闽侯县新评定的市级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四)对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达到AA、AAA标准的新建(改建)厕所,对应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县级按1:0.5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五)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星级培育奖励”的,县级对应市级奖励标准按1:1比例予以配套奖励,同星级奖励仅享受一次。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规划编制补助”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1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民宿市场开拓奖励”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0.5比例予以配套补助。对获得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民宿集聚发展补助”的,县级对应市级补助标准按1:0.3比例予以配套补助。
三、扶持旅游宣传营销
(一)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大型旅游产业展会(全国、省级旅交会、旅博会等)的旅游企业,给予全额摊位费补助;
(二)对县内旅游企业单位联合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的,经县政府审定,给予承办方不超过活动经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四、扶持旅游集散服务
鼓励旅游直通车运营企业上报,对经审批开通指定线路旅游直通车满一年,全年运行满730个班次的,连续补助三年运营经费,第一年补助25万元,后两年分别补助12.5万元。其中北片山区旅游直通车连续三年每年增加补助运营经费5万元。鼓励开通的旅游直通车线路有:
1.闽侯南片地区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天泽奥莱—七里文化公园—五虎山祥谦镇黄土边自然村;
2.闽侯北片山区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海丝时尚居艺小镇—雪峰山城雪峰寺;
3.闽侯南北联动旅游直通车线路: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闽都民俗园—昙石山博物馆—龙台山生态园—凤翔首邑温泉度假村—上街大学新校区旗山湖“三创园”—县旅游集散服务中心。
五、扶持旅游人才建设
对景区、旅行社等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旅游带头人、民宿等相关县内旅游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免费培训。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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