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从管理体系、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金融服务、“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扶持力度
投资促进与贸易便利方面,《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质量安全和境外疫病疫情、有害生物风险管控机制,推进进出口产品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
自贸试验区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口,推进技术、文化以及中医药、健康养老等服务贸易发展。重点发展医药研发服务、数字服务、文化服务等服务贸易新领域,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医疗、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公共机构和组织等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在通关、税收征管和支付结算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进行金融领域创新
金融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组织体系和金融产品、业务、服务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创新。
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银行向境内机构的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拓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在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期货交易市场,开展农产品、能源产品期货交易。
同时,《条例》明确了支持建设农业特色综合保税区、农业特色口岸、国际化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支持建立农业生产资料展示交易平台,扩大农业技术、农机装备、农用物资等进出口贸易规模。
支持中欧班列提升运营规模和效率
“一带一路”经济合作与人文交流方面,《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中欧班列(西安)国际运输功能,支持其提升运营规模、效率和质量。加快建设西安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和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建立多功能、综合性、数字化中欧班列(西安)服务平台,拓展中欧班列(西安)境内区域集拼和跨境电商、快件、邮件业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区位优势,构建现代化大型航空枢纽“集疏运”体系。利用开放第五航权,引进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拓展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建设高效、便捷的中转机场。建设以航空运输为基础、航空关联产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建设临空经济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建设经贸合作区、产业聚集区、农业合作区等园区,探索“两国双园”国际产能合作新模式;创新现代农业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科技、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物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区内企业设立离岸研发机构和海外创新孵化基地,激发科技要素和人才双向流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一带一路”人文交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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