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布《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专项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奖励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最高奖励500万!
《细则》奖励对象为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授牌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奖励额度如下:
☀对首次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首次认定奖励”),支持金额为50万元;如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申报享受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研发类等支持专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有限支持或补差奖励。
☀对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中心晋档升级给予对应奖励(以下简称“晋档升级奖励”)。即新片区设立后,首次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由市主管部门批准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如从市级晋档为国家级,奖励金额为晋档补差支持。
☀国家、上海市等上级部门有明确匹配奖励或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新片区设立之日起即2019年8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享受年度起必须在新片区持续经营5年以上,期间不改变在新片区的纳税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迁离新片区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认定条件有哪些?
《办法》明确,企业研发创新机构是指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取得创新成果,形成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设立的隶属于企业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机构,包括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检验检测中心、计量测试中心等企业或企业内设研发创新机构。
申报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符合临港新片区“7+5+4”前沿产业体系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实际经营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内的科技型、研发型、创新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属于上一年度及当年度国家及《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或淘汰类领域的企业,不得申报。
②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③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④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⑤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新设立注册企业无此要求)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存在走私行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获得临港新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的企业,适用简易程序,纳入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管理。
《办法》还指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认定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三年有效期满后,将开展验收和续评工作,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撤销其认定资格;综合评价结果基本合格的,由新片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镇、开发公司、或园区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综合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的,直接续评为临港新片区企业研发创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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