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已取得全面胜利,“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5月27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多年来,山东一直是全国农业发展的“排头兵”,2020年农业总产值率先突破万亿元。扛牢农业大省责任,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近年来山东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出台全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健康有序推进“五大振兴”,创造了土地托管服务、“乡村共同体”、基层治理“双基”引领等一批新鲜经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
《条例》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乡村振兴作了规范。例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条例》第七条在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人才提供教育培养、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等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等公共品牌
《条例》提出,根据山东粮食保护的工作实际特别规定,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公共品牌;《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推动农作物、林木、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同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种业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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